一、认定对象
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二、认定工作组织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2、各学院应成立由院领导为组长,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组织和审核工作。各学院要将辅导员、班主任、学院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
3、学院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班级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范围内公示。
三、认定依据
1、特殊群体因素。主要包括: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家庭;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孤残学生、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评定的烈士子女,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金的优抚对象、因公牺牲的人民警察、消防救援人员等群体的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
2、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状况;
3、突发状况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4、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户籍和学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情况、父母文 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和学生本人健康状况;被工会组织 认定为特殊困难家庭的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其他情况。
四、认定等级
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设置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1、特殊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一般情况下,特殊群体因素列举的学生应优先认定为特别困难。
2、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基本提供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3、一般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基本能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五、认定程序
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本着诚信原则,如实填报资助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认定申请。学生应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班级评议: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结合学生提交的证明材料等部门提供的贫困家庭相关信息数据,依据认定因素综合认定,并按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认定等级。在本班内以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和“轮流坐庄”;评议涉及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时,该成员应当回避。
3、学院审核: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学校审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学校审定后正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立电子档案。
六、温馨提示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评选各项资助项目的基础数据和前提条件。有需要的同学一定要按要求参与认定。
2、请同学们务必保护好个人信息,勿轻信陌生人的电话和手机短信,警惕以助学金名义实施的各类诈骗。